淮南联合大学公务招待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7-08-3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bgs

淮南联合大学公务招待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务招待管理工作,根据市委淮办秘[2002]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费用管理的规定》和市纪委淮纪[2003]27号《关于选择定点接待饭店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招待管理原则

按照淮秘[2002]81号文件要求,学校招待工作实行 “严格标准、定点接待、实名登记、“三单合一”(即:就餐安排审签单、饭店开具的菜单、正式收费票据三单合一入财务凭证)、规范管理、单独列支、日清月结、定期公布”。

第二条 市内公务招待地点

公务招待一般安排在校内餐厅,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在市纪委、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意的公务接待定点饭店。

第三条 公务招待程序

(一)需学校支付经费的公务接待(含异地招待)均由校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统一核定接待标准。

(二)各部门在安排就餐前,先到校办公室填写《公务接待就餐申请单》,经校领导批准后,校办公室才安排就餐。特殊情况,就餐后立即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本校非定点饭店(不含异地)就餐。

第四条 公务招待范围

(一)上级有关部门来校检查、指导工作人员。

(二)进行学术交流的专家、学者和兄弟院校来客等。

接待就餐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校内陪餐据实登记,其人数不得超过来客人数。

第五条 公务招待标准

(一)来客接待标准为:地厅级干部每人每餐80元以内、县处级干部每人每餐50元以内、科级以下干部每人每餐30元以内。

(二)对涉及学校全局的对外重要交往活动及应邀来校考察和讲学的知名专家、学者等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公务活动确需安排就餐的,均按照每人每餐不得超过20元的接待标准执行。

(四)对于各种会议、评估、考试巡视等活动,凡需要就餐两次以上的,一般来校的第一餐、离校前的最后一餐使用市外来客接待标准,其他时间用餐均使用工作餐,每人不超过20元的标准。

第六条 异地公务招待

因特殊公务确需安排招待的,一般情况下应事先通报,返校后报销相关费用,结算方式参照市内公务接待的要求、标准和审签、报批程序,并附参加用餐人员实名登记表。

第七条 不得用公款到营业性歌舞厅、保龄球馆等高消费娱乐场所进行活动。

第八条 校纪监审处会同办公室监督和检查本规定执行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